信網9月25日訊 “砰”的一聲悶響,43歲的羅先生從電動車上重重地摔在地上。巨大的響聲吸引了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二區門衛的注意,門衛快步從傳達室出來時,羅先生正掙扎著想撐起身——他的手掌、膝蓋已蹭得血肉模糊,長褲磨出一個洞,鮮血從破皮處滲出。
這一幕發生在9月19日下午的百色市迎龍路。當時羅先生正騎著電動自行車自南向北行駛,車速不過20公里/小時,剛靠近法院辦公二區門前,右側法院大門突然開出一輛車。“我余光瞥見一輛車沖出來,還沒看清是什么車,就趕緊捏剎車。”羅先生事后向信網(熱線0532-80889431)回憶道,“車把一下子就歪了,我整個人往前撲,腦子都是懵的,只聽見自己摔在地上的響聲。”
等羅先生緩過神,才看清沖出來的是一輛印著“警察”字樣的汽車——它沒亮警燈,也沒鳴笛,正跨越多條車道,越過雙黃線駛進對向車道,往南駛去。“我想拿手機拍下車牌號,可手臂疼得使不上勁,只能眼睜睜看著它開走。”羅先生說,警車車窗是深色的,看不清里面的人穿沒穿制服,但“肯定不是執行緊急任務,不然不會連警燈都不亮”。
因本身有基礎病,羅先生在地上好一陣才勉強坐起來,隨后他撥通了報警電話,先在法院傳達室歇了一會兒,又在趕來的老父親攙扶下,一瘸一拐地前往醫院。經診斷,除了手掌、膝蓋的皮外擦傷,羅先生的左腳大拇指還出現骨折,醫生建議住院治療。“急診的費用是法院后來派工作人員過來付的,但后續做手術的錢,到現在還沒個說法。”羅先生無奈地說,“門衛都聽見響聲出來了,車上的人不可能沒注意到我摔了,怎么就不停車呢?”
這段經歷被羅先生發到社交平臺后,網友們紛紛討論“警車這種行為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信網了解到,迎龍路法院辦公二區門前是寬敞的雙向車道,若要像涉事警車那樣跨雙黃線左轉,需橫穿三條機動車道;且與路段內其他清晰的車道標線相比,此處的雙黃線因反復碾壓,顏色已明顯變淡。
關于涉事警車駕駛員的身份,羅先生透露了一個矛盾點:“處理事故的交警跟我說,開車的人姓李,有正規警察證。”可當信網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求證時,后勤裝備處一名工作人員卻表示“駕駛員不是警察”,并補充稱“當時車輛剛出差回來,具體情況要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法院會依法跟進處理”。
發稿前,信網聯系上負責該案件的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趙姓警官,對方僅以“案件正在調查”為由,拒絕透露任何案件細節,也未說明責任認定意見何時能出具。
“是否‘明知’發生事故,是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關鍵。”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劉國建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分析,若駕駛人明知事故造成人員受傷,卻未履行“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報告相關部門”的法定義務,即便沒有與傷者直接碰撞,也可能涉及逃逸相關責任;若確實未察覺事故發生而離開,則不能簡單認定為逃逸。
同時,劉律師提到,根據公安部《警車管理規定》,警車應由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且駕駛時需按規定著制式警服;雖2025年《公安部關于修改〈警車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新增了警務輔助人員駕駛警車的條款,但明確限定了適用范圍——這意味著涉事警車駕駛員身份是否合規,也是此次事件的關鍵爭議點。
搜索發現,類似“無接觸交通事故”并非個例:2024年3月,山東臨清一輛三輪電動車突然右轉,后方二輪電動車因避讓不及沖出車道,撞到路燈柱后駕駛員經搶救無效死亡,最終三輪電動車駕駛員因無證駕駛、操作不當等多項違規,被判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湖南湘鄉也曾發生一起案件,小轎車變道超車時,導致摩托車駕駛員避讓倒地受傷死亡,即便小轎車駕駛員稱“未察覺事故”,最終仍被認定負主要責任。 目前,羅先生仍在等待后續治療方案,而涉事警車駕駛員身份核實、事故責任認定等關鍵問題,仍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公布。(谷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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