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保險對一些企業(yè)來說并不陌生,這是給企業(yè)和員工的“雙保險”。青島宏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遠建筑”)就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青島分公司”)購買了這樣一份保險,可當員工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導致工傷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原因是受傷員工并不在公司最早提供的員工名單里。經(jīng)過萊西市人民法院審理,保險合同中的一則特別約定成了關(guān)鍵—— “出險時依出險日當月工資表或考勤表為準”這一特別約定的效力高于按照員工名單理賠的一般約定,由此法院判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
2021年4月,宏遠建筑與人保財險青島分公司簽訂了一份雇主責任險合同,宏遠建筑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雙方最初約定的投保人數(shù)為181,被投保的都是公司的建筑工人和后勤人員。幾個月后,宏遠建筑的一名員工在下班路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最終被認定為工傷,并確定為九級傷殘。事情發(fā)生后,宏遠建筑先向員工支付了賠償款16萬元,之后公司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
人保財險青島分公司認為這筆賠償款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因是在簽訂保險合同前,宏遠建筑曾提供了一份工資復印表,其中并沒有這位受傷員工。而宏遠建筑則拿出了事發(fā)當月的工資表和考勤表復印件,證明受傷的確實是本單位的員工。在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有這樣一條約定:“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提供的雇員名單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名單以外的雇員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這也正是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原因。
為了索要理賠款,宏遠建筑將人保財險青島分公司告上法庭。萊西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理賠名單,但根據(jù)合同中的另一特別約定“出險時依出險日當月工資表或考勤表為準”,以及合同中“超過181人后定期批增保費”,認定這是一份不記名合同。而且合同里的特別約定的效力是高于一般條款的,也就是說“出險時依出險日當月工資表或考勤表為準”的效力高于按照名單承擔賠償責任的效力。最終,宏遠建筑憑出險當月的工資表和考勤表贏下了這場官司。
一位從事保險業(yè)務(wù)的業(yè)內(nèi)人士介紹,記名保險和不記名保險都是廣泛存在的,區(qū)別在于保險公司的政策和具體保險條款。記名保險有明確的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等個人信息,是具體針對某個人的保險,這種保險可以根據(jù)被保險人的具體情況來約定保險責任,一般來說消費者給自己或者家人購買的商業(yè)險都是記名保險。而不記名保險在團體保險中用的比較多,這種保險不需要提供具體的被保險人信息,購買時操作比較方便,一些臨時需要保險保障的人群大多會選擇不記名保險。
“一般來說,雇主責任險當中選擇不記名保險的多一些,這樣一來所有雇員,無論是否在保單上明確列出,都可以享受到保險保障,對一些規(guī)模較大或者有人員流動的企業(yè)來說是比較方便的。”這位業(yè)內(nèi)人士表示,記名和不記名的保險各有優(yōu)勢,具體要看企業(yè)需求,但無論選擇哪一種,在簽訂合同前都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并且與保險公司進行充分溝通,了解清楚可能產(chǎn)生歧義的條款,避免理賠時出現(xiàn)糾紛。文/戴潔
[來源:信網(wǎng) 編輯:孫寶震]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