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即墨法院精選4件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推動全社會形成保護環境、綠色發展的法治共識。
案例一: “三有”動物動不得,違法必究莫僥幸——王某某、江某某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以來,王某某、江某某利用弓弩和疑似氣槍,以頭燈照射、射擊方式,多次非法狩獵野鴨1只、野雞35只、斑鳩5只。經鑒定,捕獲的野雞為環頸雉,斑鳩為山斑鳩,野鴨為斑嘴鴨,均屬于“三有”保護動物。
即墨區檢察院對本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主動繳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評估費。
裁判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賠償金,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王某某、江某某的行為破壞了動物資源及自然生態平衡,威脅生態環境安全和生物多樣性,造成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判處江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判令二人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及專家評估費。
典型意義:
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常見的國家“三有”保護動物還有松鼠、刺猬、麻雀、壁虎、蟾蜍等。這些動物對于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科學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法院提醒,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自覺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切勿因個人愛好、利益,違法獵捕、買賣野生動物,不僅損害野生動物資源,還有可能觸犯刑法。
案例二: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符合法定要件的,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修復責任——于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于某某在其租賃土地內非法開挖平塘,后又在平塘及周邊土地上非法填埋、傾倒建筑垃圾、工業污泥等固體廢物并收取費用。經勘測認定,于某某非法占用基本農田17.73畝,涉案土地種植條件遭受嚴重毀壞。案發后,于某某自行對土地進行了修復。經鑒定,被破壞土地生態服務功能損失1426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于某某自愿繳納上述費用。
裁判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于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判處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典型意義:
耕地不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生產資源,也是珍貴稀缺的自然資源,更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中,于某某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破壞耕地資源,造成土地生態功能損失及周邊環境破壞,法院在審理中堅持懲治犯罪與生態環境修復并重,除了追究其刑事責任,也要求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民事責任,實現懲罰犯罪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雙重目的。同時,于某某主動采取補救措施,自行對被破壞的土地進行修復,經鑒定機構評定,達到土地復墾目標,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恢復性司法理念。
案例三: 依法支持行政機關打擊非法采礦——王某某非法采礦非訴審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開始,王某某未經依法批準,占用即墨區某村集體土地采石和加工石子,共采石約10000方,總價值約200000元。案發后,即墨區自然資源局以王某某未經批準非法采礦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查后對王某某的犯罪行為作存疑不起訴處理。即墨區自然資源局認為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違法所得150000元,并處違法所得30%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王某某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經催告,王某某仍未履行。即墨區自然資源局申請對王某某強制執行。
審查結果:
該案屬于行政非訴審查案件。立案后,承辦法官迅速聯系王某某督促其履行義務,王某某表示其對非法采礦的法律規定不清楚,罰款金額過高,不同意履行義務。合議庭經審查認為,即墨區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申請執行人青島市即墨區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內容準予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非法采礦可能會破壞開采區的山體、土壤、河道和地表植被,導致區域內生態系統功能喪失或者弱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墨法院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作為忠實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內容,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依法支持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不僅起到了制止違法行為、強化威懾效果的作用,也為轄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 未經登記就承包農村土地,構成違法——孫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案
基本案情:
孫某某與某村委簽訂《土地承包經營開發合同》,合同約定,某村委將某區域土地發包給孫某某,孫某某將案涉土地用于建房、堆放沙土等,但未辦理用地手續。2023年10月,即墨區自然資源局經立案、調查取證、告知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聽證等法定程序后,認為孫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占用土地。2024年2月,即墨區自然資源局對孫某某作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責令孫某某退還非法占用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孫某某訴至即墨法院,要求撤銷即墨區自然資源局的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本案中,根據即墨區自然資源局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孫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占用土地,即墨區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孫某某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擅自占用土地,不僅擾亂土地規劃的有序布局,甚至會破壞生態資源平衡。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本案中,當事人未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就在該土地上進行建設,構成非法占用土地,行政機關在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后作出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通過該案警示廣大群眾,土地資源用途各有規劃,不可違法占地,堅決杜絕因亂建引發的資源浪費與生態破壞。文/記者 趙彥閱
[來源:信網 編輯:王熠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