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5月13日訊 離婚后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拒絕探望未成年子女,致使孩子因缺乏親情產生自卑情緒,撫養人無奈以孩子的名義將其告上法庭。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未綜庭成功化解這樣一起特殊的探望權糾紛案件,辦案法官站在“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著手展開調解,以司法力量呵護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小張和小李原本是夫妻,婚后生育兒子小雨,后二人因瑣事離婚。小雨跟隨媽媽小李回到姥姥家湖北省生活,而小張則留在青島生活,并按時向小雨支付撫養費。隨著孩子逐漸長大,已經上幼兒園的小雨看到別的小朋友都有爸爸,而自己的爸爸卻從來沒見過,心理上產生了自卑、焦慮情緒。幼兒園的老師找到小李,說孩子表現的很膽小、愛哭、沒安全感,希望家長能多關注孩子心理健康。焦急的小李,多次找到小張,希望其能夠多與孩子溝通見面,甚至帶著小雨來到青島,找自己的爸爸,而小張卻一直未露面,拒絕探望孩子。實在沒有辦法的小李,以兒子小雨的名義起訴小張,要求小張履行探望權。
平度法院受理此案后,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未成年子女能夠作為探望權訴訟主體問題,并沒有明確規定,而單純以訴訟主體不適格駁回原告起訴,是對孩子權利的忽視。在青島地區并沒有此類案例可借鑒的情況下,平度法院未綜庭法官雷鴻春、法官助理李娜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積極調解,對被告專門進行家庭教育,使其認識到探望孩子不僅是自身的權利,更是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最終,雙方就探望孩子的問題達成調解協議,每周通過視頻探望,節假日進行實地探望。同時,法院向被告發出《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督促其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享有探望權,另一方有協助義務。探望權并非單純的“權利”,而是以未成年利益為核心的“義務性權利”,不僅是父母實現對子女親權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保障?;橐鲫P系的解除,并不能斬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定期的情感互動有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健康發展。從保護未成年利益出發,父母探望孩子的權利應當保護,孩子通過父母探望獲得“父愛”“母愛”、享受完整的家庭教育的權利亦應保護,這也體現司法在引導社會價值方面的重要作用。(李娜 趙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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