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信號新聞11月7日訊 2025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消費者李震訴阿里巴巴、支付寶等主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案作出終審判決,判定阿里巴巴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成立,同時撤銷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判令阿里巴巴等賠償李震因淘寶、天貓只準用支付寶支付構成侵權而付出的合理開支10000元。據悉,此案由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一審,二審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是針對知識產權案件的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安排,即“飛躍上訴”。整個訴訟過程,持續了四年。
淘寶購物曾限支付寶付款 消費者認為不僅侵權還壟斷
李震自2017年6月注冊淘寶賬號,他發現在淘寶購物只有支付寶一種付款方式。李震認為是侵害消費者的支付選擇權,特別是在阿里系平臺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的情況下,無疑是排除和限制了第三方移動支付市場競爭。
2021年6月,李震將阿里巴巴集團、支付寶、螞蟻科技、淘寶、天貓(以下簡稱“阿里系公司”)起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要求以上公司停止壟斷行為、賠禮道歉及賠償1萬元維權費用等。不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沒有支持李先生的訴訟請求,認為支付服務屬于網絡零售平臺服務的組成部分,并非獨立產品,被訴行為不構成壟斷。
今年1月,這一案件的二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10月28日最高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于該案的民事判決;阿里巴巴集團、淘寶、天貓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李震因調查、制止本案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0000元。同時,最高法院認定阿里巴巴集團、淘寶公司和天貓公司濫用其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實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排除、限制了我國境內第三方移動支付市場的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阿里巴巴集團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限制支付方式缺乏合理性
最高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圍繞一審程序合法性、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壟斷、民事責任如何承擔三大核心爭議展開辯論,法院結合事實與法律作出清晰認定。
其中,針對壟斷行為,早在2021年4月,也就是李震起訴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對阿里巴巴集團作出了行政處罰,罰款 182.28 億元。
根據相關行政處罰法律文書記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從市場份額、市場控制能力、財力、技術條件等方面,認定自2015年以來,阿里巴巴集團為限制其他競爭性平臺發展,維持、鞏固自身市場地位,濫用其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實施“二選一”行為,通過禁止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和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等方式,限定平臺內經營者只能與當事人進行交易,并以多種獎懲措施保障行為實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最高法院在審理時進一步指出,第三方移動支付服務已獨立于網絡零售平臺服務——2004年支付寶公司成立并獨立運營,標志著該服務脫離電商平臺成為獨立領域。2017年至2021年間,阿里系平臺在用戶選擇第三方移動支付時僅提供支付寶選項,而同期已有部分網絡零售平臺支持多種支付方式,最高法院認為該行為不具有合理性,限制了用戶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屬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此種行為還將阿里系在網絡零售平臺的支配地位傳導至第三方移動支付市場,強化了支付寶的市場力量,影響相關市場的競爭。但由于平臺同時提供銀行卡支付選項,該行為不構成“限定交易”或“搭售”。
淘寶2024年9月接入微信支付 平臺互聯互通
信號新聞(0532-80889431)搜索發現,淘寶、天貓這兩大阿里系的購物平臺,在2024年9月改變了支付方式——2024年9月5日,淘寶網發布公告,為提升消費者購物體驗,淘寶計劃新增微信支付能力,這一調整于9月12日生效。
淘寶支持使用微信支付,這一變化在業內人士看來,可以看作是近年來互聯網平臺互聯互通的一個節點。
據悉,此次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不僅明確了網絡零售平臺服務與第三方移動支付服務的獨立屬性,厘清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司法認定標準,更為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參考。判決強調,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企業,不得通過不合理限制損害市場競爭與消費者合法權益,既維護了消費者的支付選擇權,也為平臺企業的合規經營劃定了清晰邊界,助力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解寧)
[來源:信網 編輯:陸云琦]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