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從事工程的工人來說,收料單、現場項目負責人簽字的領款單是工人工作的重要證明,也是結算工程款時的重要憑據。當崔先生拿著100多張單據找青島柏高市政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高市政”)要求結算工程款時,屢屢受挫,到法院打官司,柏高市政不認可崔先生提供的單據。青島市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這一案件時,先是從另一份生效判決里找到了認可現場項目負責人身份的證據,進而根據其職權范圍,認定簽字的領款單是發生效力的。最終,崔先生打贏了這場官司,法院支持了其要求柏高市政支付15萬余元工程款的主張。
從2019年3月開始,崔先生就給柏高市政工作,主要負責出租小挖機參與項目綠化。按照崔先生的計算,自己一共干了1268小時,結算工程款有15萬多,這些都有項目負責人在領款單的“領導意見”一欄中簽字確認。從2020年5月項目完工后,崔先生就多次找柏高市政和項目負責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可要了好長時間都沒有結果,無奈之下他只能把柏高市政告上法庭。
柏高市政否認了跟崔先生存在合同關系,表示雙方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況。為了證明自己的工作,崔先生拿出了117張收料單和有項目負責人簽字的領款單。同時,崔先生還提供了一份柏高市政對項目負責人的認命決定,說明負責人的簽字行為是在履行工作職務。
柏高市政不認同崔先生提供的證據,表示這些單據上項目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而且上面也沒有注明施工項目和公司蓋章。柏高市政對任命決定的真實性也提出了質疑,認為項目結算應該是由公司成本部負責,而不是現場的工作人員。崔先生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提供了證據,柏高市政不認可。對崔先生來說,現場負責人是他能直接接觸到的柏高市政的工作人員。
市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找到了另一份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在這起案件中有這位現場負責人被柏高市政任命的認定。依據這份生效的判決,法院認為無論項目負責人在領款單上簽字的行為是否超越了柏高市政對其賦予的職權范圍,對于崔先生來說,都有合理理由相信項目負責人具有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結算的權限。因此,無論與崔先生進行結算是否超越項目負責人的職權范圍,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均對柏高市政發生效力。
至于柏高市政對簽字真實性的質疑,由于公司沒有申請相關鑒定,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法院對崔先生提供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最終,法院判決柏高市政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崔先生支付152750元報酬,以及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相應標準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時駁回崔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文/郭慧敏
[來源:信網 編輯:王熠冉]大家愛看